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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王连连:数字货币市场“空气币”骗局与失信犯罪增持

苹果版imtoken图标 2023-02-13 07:11:26

摘要:自1997年张铭凯先生提出共同背信罪成立以来,学术界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 20年来,刑法修正案多次出台,但对常见的失信罪的确立却迈出了很小的一步。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罪、挪用委托财产罪两项特殊的背信罪,但仍然应对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新概念泡沫不断泛滥的需要。 这是杯水车薪。 本文基于失信理论和数字货币市场“空气币”骗局,提出增设失信罪的意见。

关键词:背信罪; 立法方向; 虚拟货币

作者简介:王连(1997-),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宁波工学院在读大学生。

一、背信罪概述

背信罪是财产犯罪的一种,主要是指受托人背信委托人的行为,受托人实施的行为损害委托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规定,背信罪是指为谋取自身或第三人利益而代办事务的罪。当事人,或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目的,违背其使命,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例如比特币是空气币吗,A委托B买卖股票,B高价买入股票,低价卖出,为自己或第三者C谋取利益,或损害A的利益,本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信任。

二、虚拟货币市场的“空气币”骗局

2008年“老鼠仓”事件后,普通失信罪的增设问题再次受到学者关注。2008年4月,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唐、王.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 “老鼠仓”,原意为“先跑的老鼠”,是一种利用信息不对称不法手段牟利的手段。 是指相关基金管理人利用在基金公司的职务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在相关基金之前买入同一公司的股票,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 因为是提前低价买进股票,然后用公司的资金抬高价格,所以绝对不会赔钱反而会得到高回报。 可以填写隐藏的买单。 此举很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当时的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此后,《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了两项特殊的失信罪,但并未设立普通的失信罪。 然而,“空气币”进来的速度之快,让“老鼠仓”根本望尘莫及。 有望成为继“P2P网贷”之后的“新世纪互联网概念经济毒瘤”。 仓库”不受刑法约束。

2018年2月,福布斯发布了首个“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净资产)领域的富豪榜,包括Ripple的CEO、Coinbase的老板、Vitalik、比特币基金会的创始人、BM、BB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人物。 其中,Ripple 创始人 Chris Larsen 排名第一,以太坊联合创始人 Joseph Lubin 排名第二。 其中一名中国人闯入了前三名。 没想到,此人正是币安CEO赵长鹏,开设了一家数字货币“交易所”。

虚拟货币的种类很多,这里指的是像比特币一样由开源P2P软件生成的电子货币,P2P的去中心化特性和算法可以保证币值不能被大量生产的比特币人为操纵,基于密码学的是设计使得比特币只能由真正的拥有者转让或支付,其数量最终将控制在 2100 万,由于其稀缺性成为交易手段之一。 有些币种的算法没有比特币那么严格限制,甚至只是一个概念。 只要能人为地做广告,形成市场,通过欺骗别人就可以获得大量的金钱。 这些货币被称为“空气币”。

目前,“币圈”的赚钱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代币发行。 也称为 ICO,类似于 IPO。 IPO是指企业或公司(股份公司)首次向公众出售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是指股份公司首次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ICO是指投资者使用比特币等现成的虚拟数字货币,换取ICO项目发行的新代币。 因为新的币主很少,价格波动很大,交易所的卖出价很可能远高于发行价。 ICO项目的发起人使用已经募集好的传统数字货币在交易所兑换成人民币等法定货币,然后投资于指定的科技项目。 当然,如果伪造特定技术项目,套现后转移资产,就没有监管。 (2) 销售矿机。 指向制造数字货币以出售配置的特殊PC的“矿工”。 由于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其算法必须复杂才能保证数量,因此需要具有一定计算量的机器。 一台机器的计算量取决于它的硬件。 为了最大化计算速度与硬件投资的比率,需要特定配置的机器,并形成了市场。 (3) 开设交易所。 这里的交易所不是深交所和上交所官方认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而是民间开设的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所,通常是网站,如Binance、Huo BitPro、OKEX、BitStar等。这些网站不需要注册,只需要玩家的共识。 他们通过收取手续费来盈利,在交易量大的时候是比较客观的。

这里的重点是第一个。 比特币的概念源于“区块链”的概念,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一种新的应用模式。 目前,地上只有“比特币”。 这些货币纯粹依赖硬计算证明。 因为有矿工的参与,你的算力(币)越多,你拥有的财富就越多。 难度也是极高的。 但“空气币”并非如此。 上市公司募集股份,每股对应实物资产。 空气币的发行没有任何保障。 只是有人愿意付出的“概念”,纯粹的骗局。

三、构成要素的讨论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财富和资本的积累都是艰难的,而这些“空气币”就像是一个黑洞,在侵蚀着整个中国的资产。 虽然该规定直接将ICO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但海外项目愈演愈烈,受害国多为中国人。 在目前刑法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将其纳入失信罪或单独设立失信罪名。

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侵犯购房者的财产权。 “空气币”具有上市首发价高、价值贬值快的特点。 基本上,只有庄家和发行人会赚取巨额利润,其余的买家将血本无归。 这是必然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 从本质上讲,它违反了购买者对发起人的信任。 与股票市场不同,当一个新的ICO完成后,会出现大量的私募广告。 为了在该领域获得知名度比特币是空气币吗,创造新“空气币”的团队会邀请“行业名人”在QQ群、微信等平台做广告,以吸引购买,获取巨额财富。

犯罪主体。 这是自然人犯罪,通常是共同犯罪。 制造虚假的 ICO 并不难。 公开资料显示,一些ICO利用从搜索引擎中随机抓取的外国人照片,加上完全捏造的介绍,推出“空气币”。 已获得大量交易。 但是,与背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相比,有很多环节是不同的。 由于是非法定形式,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推广和网页维护需要人员参与,必须组建团队共同实施。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该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明知可能损害买家利益仍进行该行为。

[ 参考]

[1] 张铭凯. 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J]. 中国法学,1997(1)。

[2] 顾晓蓉. 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罪及其立法完善[J]. 社会科学,2008(10)。

[3] 孙明贤. 背信罪比较研究[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 胡宣红. 失信研究[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9).

[5] 谢衍. 背信罪的法益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16(1)。